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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已作修改
摘    要:本刊讯2006年10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签发总局第10号令,修改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内容,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

关 键 词:《煤矿安全规程》  修改  安全监管  李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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