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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放射性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制造、应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辐射技术以及开发利用放射性矿产资源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的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市地、县(市)环境保护…

关 键 词:广西壮族自治区 放射性废物 环境保护法 环境管理 环境污染 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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