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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扰民噪声监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摘    要:广西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转发桂林市环保局请示文的函》及所转桂林市环保局《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环境扰民噪声监测的法律适用问题函复如下:一、环境扰民噪声监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噪声监测规范和标准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1986年)第三部分第五章对“噪声源监测”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5.5节“扰民噪声监测”部分规定,扰民噪声监测“按照国…

关 键 词:扰民噪声监测法律适用问题  环境保护法  环境监测  噪声标准  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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