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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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国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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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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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民事纠纷的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环境民事纠纷在权限范围上的分工.通常可将其分为法院主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主管和社会团体主管三种形式.对环境民事纠纷的法院主管和社会团体主管,笔者将另文探讨.这里仅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环境民事纠纷的主管(以下简称“环境行政主管”)谈一点自己的粗浅看法,并将本文所称的“环境民事纠纷”限于因环境污染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不包括环境合同方面的纠纷,如排污权交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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