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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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安监总办字2005]211号发布日期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为规范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申请、审查、受理、审核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保障和提高矿山救援队伍素质,根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一、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与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或者面向社会从事有关救援技术服务。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设四个级别: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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