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药驾”造成的损害须赔偿吗?
作者姓名:袁梅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摘    要:编辑同志:半年前,李某在一家药店购买一种常用感冒药时,工作人员见其开车而来,曾善意提醒他,该药含抗组胺药成分,服用后会产生嗜睡、困倦、视力模糊、头晕、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建议他切勿在行车前服用。但李某认为自已抵抗能力好,以前服用时并不碍事,遂不仅不予理会。行车途中,李某因药效发作,打起瞌睡,结果将我女儿撞成6

关 键 词:工作人员  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结果  行为人  交警部门  疏忽大意  药店  过错  过失  服用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