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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不足及完善——以中海油漏油事件为思考点
引用本文:吴鹏.试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不足及完善——以中海油漏油事件为思考点[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36(4):57-60.
作者姓名:吴鹏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基金项目:全球表达自由组织资助项目《环境信息公开》(项目编号23210068)
摘    要: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乃至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但是就我国现阶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情况来看,这一制度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许多法律条文没有被严格执行。从近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到"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再到最近的"哈药事件",无不反映出企业企图控制环境信息的不良现状。企业遇到环境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承担义务或责任,而普遍想到的是如何隐瞒和逃避责任。这次中海油漏油事件再次对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本文一方面从论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作为环境责任而必须予以贯彻的必要性出发,分析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不足,并简要提出了完善的路径。

关 键 词: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环境责任  企业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  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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