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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对此负责?
引用本文:解士义.谁该对此负责?[J].劳动保护,2000(3).
作者姓名:解士义
摘    要:编辑同志 :有这样一件事 :一四川妹子张贤丽于1999年1月13日与广东省先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先隆公司上班4个多月后 ,不知何因于1999年5月16日突然神志不清 ,大吼大闹。公司派人看护起来后 ,于5月17日下午2时打电话通知了家属。家属回答 :“先送医院 ,马上赶到深圳”。5月20日中午11时赶到时 ,病人已在5月19日上午10时从六楼坠下 ,造成终身残疾。家属找到公司要求赔偿。公司以病人有家属 ,公司不属监护人不应承担监护责任 ,在看护过程中已尽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问 ,精神病人的家属远在几千里外不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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