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精神分裂症割腕自焚不算工伤 |
| |
引用本文: | 杨承慧,杨维松.员工因精神分裂症割腕自焚不算工伤[J].劳动保护,2019(9):85-87. |
| |
作者姓名: | 杨承慧 杨维松 |
| |
作者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法院 |
| |
摘 要: | 工作环境恶劣可能会影响身心健康,从而诱发精神分裂症,但患精神分裂症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个体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因此,工作环境恶劣与精神分裂症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工作压力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员工不应认定为工伤。无法适应工作罹患精神分裂症1966年出生的张之峰,1997年从部队转业到某集团公司工作,2005年4月起调至该公司生产车间工作。
|
关 键 词: | 精神分裂症 《工伤保险条例》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