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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环境管理工作“缺口”透视
作者姓名:杨洪永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七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然而在执行中,我发现,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一部分企业游离于环境监督管理之外,部分或完全不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形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缺口”,规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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