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属国有小型企业。 1979年 2月始 ,原告彭某在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做临时工至今 ,未参加工伤保险。 1995年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被告长汀县水泥厂决定实行风险租赁经营。 1995年 11月 ,在长汀县经济贸易局 (原长汀县经济委员会 )、长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主持下 ,通过在职工大会上采取竟标及职工投票等方式确定被告赖某中标取得承租资格。此后 ,长汀县经济贸易局与长汀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出租方 ,被告赖某为承租方 ,于 1995年 12月 15日及 1996年 3月 2 9日就租赁长汀县水泥厂新、老生产线分别签订了一份《长汀县水泥厂国有资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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