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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作者单位: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科技部;;3.财政部;;4.国土资源部;;5.环境保护部;;6.住房城乡建设部;;7.水利部;;8.农业部;;9.国家林业局;
摘    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厅(局、委)、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关于请组织申报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447号)的安排,近期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第二批申报地区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集中论证、复核把关,并向社会公示。现同意北京市怀柔区等45个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生态文明建设  示范区建设  中共中央国务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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