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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污收费性质的探讨
作者姓名:季松涛
作者单位:苏州市环保局
摘    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保法)颁布后,我市即根据《环保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实行收费。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排污收费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以及环保部门的自身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理论上进行研究,阐明排污收费的性质还远远不够,这在某种意义上说,影响了排污收费的顺利进行。因此,对排污收费的性质进行探讨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现在根据我市的排污收费情况,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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