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11月28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点排污单位和违法企业名单,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等环境信息;对属于依法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这一信息制作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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