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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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守秋.论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环境保护[J].环境污染与防治,19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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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守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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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环境保护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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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所称开放地区系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城市,大连、天津、温州等十几个沿海城市,以及海南岛、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等沿海开放区域。根据有关规定,在开放地区可分别划出一定区域,建立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放区,本文简称经济特区。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从北到南联成一片,形成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带,同时也是我国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中居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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