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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东、福建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姓名:孙秀荣  王煌煌
作者单位:记者(孙秀荣),特约通讯员(王煌煌)
摘    要:本刊讯()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上海、广东和福建等地已先后颁布了实施细则。 早在1987年3月,上海市便制定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由于该规定与以后国务院颁布的文件精神一致,因此已作为国务院文件的实施细则执行。其中规定“对从事低温、冷水操作、野外流动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给予公假一大”;“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产前假和哺乳假按本人工资80%发给,并应计算工龄”;“在婴儿满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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