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中的处罚对象 |
| |
引用本文: | 孙力,邱树立.环境执法中的处罚对象[J].环境导报,1998(4):45-45. |
| |
作者姓名: | 孙力 邱树立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张家港215600 |
| |
摘 要: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行政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违反我国行政法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1公民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并非都是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只有在行为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和能力的情况才成为行政处罚的运用对象。《行政处罚法》从年龄及精神状态两个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1.l年龄公民是否适用行政处罚的年龄分为3个时期:完全适用行政处罚时期——公民实施违法行为时年满18周岁;从…
|
关 键 词: | 环境执法 处罚对象 环境管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