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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重大危险源普查与监控
引用本文:庄华,张庆明.谈重大危险源普查与监控[J].江苏劳动保护,2005(8):22-23.
作者姓名:庄华  张庆明
作者单位:淮安市翔宇安全咨询评价公司;淮安市翔宇安全咨询评价公司
摘    要:《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关 键 词:重大危险源  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  普查  地方人民政府  定期检测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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