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完善煤矿安全责任体系 产煤市(州)长每年须对辖区所有矿井下井督查指导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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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薛蕾.吉林省完善煤矿安全责任体系 产煤市(州)长每年须对辖区所有矿井下井督查指导1次[J].吉林劳动保护,201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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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薛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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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吉林省安委会印发《关于实施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吉煤集团领导跟班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和吉煤集团领导入井督导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要求,各产煤市(州)的市(州)长,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入井至采掘工作面督查指导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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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煤矿安全 安全责任体系 采掘工作面 专业技术人员 生产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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