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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畜平衡补偿政策的受偿主体差异性探析——不同规模牧户草畜平衡差异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
引用本文:李金亚,薛建良,尚旭东,李秉龙.草畜平衡补偿政策的受偿主体差异性探析——不同规模牧户草畜平衡差异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11).
作者姓名:李金亚  薛建良  尚旭东  李秉龙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
基金项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现代肉羊产业技术体系(编号:CARS-39)”;“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编号:2013YJ011)”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草畜平衡制度是我国草原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基本制度,国家对实行草畜平衡的牧户进行生态补偿。对不同规模牧户草畜平衡差异的理论演绎分析和实证检验发现:家庭人均草场经营面积正向影响牧户草畜平衡状况;中小牧户是超载过牧的主体,承担更多的减畜任务。而现行补偿政策与牧户草原承包面积挂钩,暗含不同牧户超载过牧程度均质的前提假设,补贴因而没能向更需要补偿的中小牧户倾斜,不利于他们实现草畜平衡。弥补牧户草畜平衡的机会成本损失、协调草畜平衡保护生态和增加牧民收入的政策目标,应该摒弃补偿与草场面积挂钩的做法,转为向中小牧户倾斜的收入支持政策。而根据经营规模区别补偿牧户,本研究证实牧户人均草场经营面积由于纳入了家庭供养人口信息,比经营草场总面积对草畜平衡状况的边际解释力更大,因此,依据户人均草原经营面积进行补偿比经营草场总面积更为科学有效。实现草畜平衡的根本还在于把牧区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去。

关 键 词:草畜平衡  生态补偿  超载过牧  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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