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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因工致残应给予工伤待遇
作者姓名:金宪东 杨廷川
摘    要:案情简介申诉人李某,1991年6月出生,经人介绍,于2005年2月被甲公司招收录用(系童工)。9月15日,在操作机床时左手食指、中指不慎受伤。被诉人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0天,其支付医疗费、伙食费1.4万元。2006年7月25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合作出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的鉴定结论。经双方协商未果,申诉人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编者按]

关 键 词:工伤待遇 因工致残 童工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 鉴定结论 功能障碍 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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