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山石管理 严禁乱开滥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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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环科.加强山石管理 严禁乱开滥采[J].中国环境管理,19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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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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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徐州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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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防止自然资源和景观破坏,徐州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徐州市山石资源管理细则》。《细则》规定:全市的山石资源在市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市建委和县建环局分别为市、县山石资源的主管部门。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因开山采石而影响环境的报告和治理方案,收存开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环保治理资金,并对恢复生态和环境治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该细则的规定,从事开山采石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缴纳山石资源费、开采管理费和环保治理资金。环保治理资金是以石料销售金额的百分之四计算,按季存入市、县环保部门的专门帐户,用于开采完毕的采点的最终环境治理工作。其治理工作,经环保部门批准后,由原开采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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