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抵债猝死 是否工伤引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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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亚生,徐建军.以劳抵债猝死 是否工伤引争议[J].劳动保护,2014(6):6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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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亚生 徐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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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以劳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型劳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伤亡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为了有效破解债务偿还难题,目前许多企业或者个人尝试以劳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提供劳动抵偿其部分或全部债务。然而,以劳抵债运行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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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条例》 猝死 劳务合同 合同关系 人身损害 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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