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下发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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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下发后,相关部门纷纷来电询问退税审核程序问题。为顺利执行该文件,规范相关部门退税行政审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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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政策 再生资源 审核程序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 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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