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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鉴于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在性能、速度上的差异,经多方论证,我市不宜发展电动自行车。但鉴于部分市民已购买电动自行车,市政府决定对市民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核发4年使用期限的临时号牌,同时在全市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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