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续)
摘    要: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前款规定的清洗:(一)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