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化学致癌物评价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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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纯惠.环境化学致癌物评价原则[J].上海环境科学,198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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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纯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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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1986年公布的资料,在评价环境中人类所接触的化学物(包括化学混合物)有无致癌性时,所遵循的原则系根据以下三方面证据。一、动物致癌实验研究证据 1.证据充分 (1)指在多种实验动物或一种动物的多种品系(Strains)中进行过实验,证明接触某一化学物(包括化学混合物,下同)能导致实验动物的癌症发病率增加; (2)或者是采用多种实验——不同的染毒剂量、不同的染毒途径,可导致实验动物的癌症发病率增加; (3)或者是实验动物所产生的肿瘤部位、类型、发病年龄、发病率与未接触化学物的同种、同系动物存在非常显著差异。“剂量—反应”关系资料可作为附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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