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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摘    要:正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用于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省、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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