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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的修正
作者单位:交通部办公厅
摘    要:第一条 定义 原第二十六、二十七款条文更改如下: 二十六、虽在本条第六款内已有规定,但为了明确本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乙、第十三条戊以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要求,“新油船”系指: (一)该油船的建造合同是在1979年6月1日以后签定者;或 (二)在没有建造合同时,该油船是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者;或 (三)该油船是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者;或 (四)该油船曾进行了重大改建: 1. 其改建合同是在1979年6月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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