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说之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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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游成龙.如何适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说之九[J].环境,2001(3):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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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游成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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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文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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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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