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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行为事数形态的认定
作者姓名:陈然  赵东兵
作者单位:淮安市安监局
摘    要:一、案例概述去年6月,某县安监大队在对辖区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县一工贸企业职业危害严重,直接威胁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同时,该企业违反劳动用工制度,未告知职工企业职业危害情况等。进一步调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未做到“三同时”。在本案的案情通报会上,执法人员就该企业违法行为的事数认定分歧较大,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关 键 词:违法行为  《职业病防治法》  企业职工  形态  安全生产检查  劳动用工制度  职业危害  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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