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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为进一步做好报告和查处特别重大事故的工作,搞好安全生产,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全国安全生产中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如下: 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要抄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对特别重大事故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待进一步调查的事项,要及时续报。 事故调查结案后,负责组织查处的地方和部门要向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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