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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抄送投诉人
引用本文:陈荣鑫,张来春.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应抄送投诉人[J].中国劳动科学,2007(4):53-54.
作者姓名:陈荣鑫  张来春
作者单位:[1]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2]湖南农业大学
摘    要:案情简介 唐某于2006年8月2日投诉某托运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没有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理后,经查,唐某反映情况属实。遂于10月份作出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937元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了托运公司。监察支队又电话通知了唐某,告知其去单位领加班工资,并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0月17日,支队向唐某送达了查处结果告知书。唐某坚持要一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支队没有提供。唐某则以此认为监察支队行政不作为,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关 键 词:劳动保障厅  行政处理  投诉人  社会保险费  处罚  加班工资  监察支队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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