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基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研究
引用本文:刘金龙,张译文,梁茗,韦昕辰.基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业政策协调与合作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3).
作者姓名:刘金龙  张译文  梁茗  韦昕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集体林权改革研究”(编号:09AZD029);国家软科学基金项目“参与式林业政策过程及其在南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试验”(编号:2009GX5B082)
摘    要:林业作为环境与发展的纽带,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覆盖了政治承诺、国家发展规划、缓解贫困等复杂政策问题,林业政策也越来越成为一项公共政策。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的林业政策制定过程日益重视部门间的协调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合作。本文阐述了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的内涵,综合Scharpf的负向协调和正向协调理论,以及Metcalfe对部门间政策协调等级的划分来构建分析框架,将林业政策协调分为"自主决策、信息通报、意见咨询、避免冲突、达成共识、上级裁决、设置红线、明确优先目标、整体战略"九级,并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例,评估我国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的水平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发现在中央层面,林业部门已经认识到了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的重要性,林业政策协调位于第三到第五层级,处在负向协调到正向协调的过渡区间,林业部门也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利益相关群体展开了某些合作,但是政策合作的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在基层,林业政策协调则多位于第一层级,基本处在无协调状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合作也较为欠缺。林业系统内部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位于第五、第六等级,基本实现了林业政策的正向协调,而非林业系统内部林业政策协调和合作位于第一层级,基本处于无协调状态。在林业部门与非林业部门之间,非林业部门上下级之间的政策协调与合作仍然有待加强,林业部门应该允许更多利益群体参与到政策制定过程中,关注弱势利益群体的政策介入能力建设,加强与非林业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关 键 词:政策  协调  合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利益相关者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