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规制要优先保护健康与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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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风险预防措施采取上,我国有关核能利用的法律规范在不同场合确立了规制的目的与要求,但较为概括与抽象,这为行政机关制定核能规制留下了较为广泛的形成空间。若缺乏法律规则或原则指引,行政权在风险预防上将脱离法的拘束,难以确保个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权利不受核能和平利用的侵害。从核能规制追求的价值来看,保护健康与环境的目标相较于促进核能利用的目标更具有优先性。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制标准的指引下,贯彻风险预防的法律意涵,受到比例原则的约束。比例原则在核能规制领域应当对核能规制的特点予以充分关照,遵循自身的适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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