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中交通道路两侧住宅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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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士侠,门漱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中交通道路两侧住宅的界定[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19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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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士侠 门漱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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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科学研究所,河北省保定市环境保护测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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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和实施以来,不少城市(如大连、苏州、福州等)在有关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方面取得了不少经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环办于八四年十一月在福建漳州召开了《全国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分区工作座谈会》。今后,在文件中对《标准》中各类功能区域的定义作了进一步解释,明确了划分区域的原则和依据。它对促进我国大、中城市噪声功能区划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起了很大的作用。我们在保定市环境噪声污染现状调查和评价及噪声功能区划工作的实践中,觉得不大好解决,要进一步研讨的就是对于“交通道路两侧”这一条状区域的处理。所谓“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标准》中系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干线道路两侧,本文要讨论的“交通道路两侧”既包括《标准》中的干线道路,也还包括车流量每小时不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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