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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2005]101号 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 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 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含电厂)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 键 词:
资源综合利用
人民政府
天津市
地税局
财政
电厂
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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