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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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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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Ⅸ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Ⅸ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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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煤矿 通风能力 核定办法 安全生产 安全监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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