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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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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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其中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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