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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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昌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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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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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美两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对象、内容、评价程序、法院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职能的规定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很不完善,这主要是因为在借鉴美国的做法时,抛弃了其中的精华部分;不论对环境影响的大小,要求对所有项目进行评价,看似全面,实则碍难行得通。应增加对国家有关立法及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使从微观评价上升为宏观评价;评价內容中,应增加替代方案这一美国认为是影响评价最重要的內容;应让公众参与评价;法院应为评价目的的实现,提供司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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