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应当建立何种性质的按日连续处罚制 |
| |
引用本文: | 汪劲,严厚福.《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应当建立何种性质的按日连续处罚制[J].环境保护,2007,8(24):38-40. |
| |
作者姓名: | 汪劲 严厚福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历史沿革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引入按日连续处罚的处罚机制.必须指出的是,有些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是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措施(例如香港地区),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是一种"民事处罚"措施(例如美国),而我们试图呼吁立法者建立的按日连续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
关 键 词: | 污染防治法 修订 性质 连续 行政处罚措施 立法者 美国 民事处罚 香港地区 刑事处罚 处罚机制 违法行为 环境 国家 历史 处罚制度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