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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以“辞退决定书”还是以“退工单”为准
引用本文:陆艳英,何吉英.解除劳动关系以“辞退决定书”还是以“退工单”为准[J].中国劳动科学,2006(8):42-43.
作者姓名:陆艳英  何吉英
作者单位:[1]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保障局 [2]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摘    要:张某于2003年3月进上海某电器公司,担任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3月至2006年2月。2005年5月20日,张某与同事发生冲突,停止了研发工作。5月25日,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张某。5月26日,总经理向张某送达了书面《辞退决定书》,告知了辞退事宜,并要求张某当日作好主要的交接工作,次日起可不再上班。由于考虑到研发工作的延续性,为方便接替工作人员熟悉项目进程及一些细节,公司希望张某能在6月底前配合接替人员的咨询,同时考虑到张某需要重新找工作的实际情况,公司表示工资会支付到6月底。张某收到书面《辞退决定书》后即离开公司,未再上班。6月10日,公司在张某的银行工资卡内汇入5月份全额工资,7月6日汇入6月份全额工资,张某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至5月份。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直至6月15日才到当地职业介绍所办理了退工手续,次日经电话通知,张某到公司领取了退工单。

关 键 词:退工手续  决定书  解除劳动关系  辞退  电器公司  劳动合同期限  研发工作  公司董事会  社会保险费  职业介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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