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务用工,莫忘签份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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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维新.企业劳务用工,莫忘签份协议[J].江苏劳动保护,2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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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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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警官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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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日前,笔者接待了常熟市董滨镇某私营服饰企业73岁的门卫吴某的来访。吴某反映他在值班期间突发高血压中风,虽经送医院救治并无大碍,但化掉了一笔不小的医药费,且刚出院公司就结清了他生病前的工资,解除了聘用关系。为此,他提出医药费报销和继续支付年内工资的要求。经了解,事前双方并没签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月报酬500元。经协商,虽然企业在经济上给吴某作了适当补助,但吴某显然并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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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 协议 劳务 常熟市 高血压 医药 工资 私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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