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号安全负责制应当恢复 |
| |
引用本文: | 朱大实
,张国柱.大号安全负责制应当恢复[J].劳动保护,1979(12). |
| |
作者姓名: | 朱大实 张国柱 |
| |
摘 要: | 编辑同志: 文化大革命前,建筑企业执行大号安全负责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后,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被破坏了,这是建筑企业工伤事故频率上升的一个原因。 大号安全负责制,就是施工中由级别最高的工人担任这一片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而不管他担任不担仕行政职务。这样做的好处是:安全生产由有经验的工人把关,适应建筑工人分散干活的特点,即使两个人干活,其中仍有一个大号师傅负责抓安全。出了事故,责任明确,能追查到人。如果把这个制度同评奖和评先进结合起来,效果会更好。 我们认为,这个制度应当恢复。大号安全负责制应当恢复@朱大实
@张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