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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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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