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填补了国家层面行政程序立法中的一项空白,为规范地方环境行政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这项立法的亮点在于从决策理念、决策事项、决策程序三个层面推动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考量中,促使环境效益成为在决策中同经济等其他因素相平衡的一个重要砝码。《条例》明确了融汇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环境风险多元协调决策机制,细化了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建立起三阶决策信息公开机制,完善了决策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实现了决策从单方意志性向交涉性的转变,是我国推进环境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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