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修复案中多重责任与利益主体的关系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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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挚萍,冼艳.“常州毒地”修复案中多重责任与利益主体的关系定位[J].环境保护,2019,4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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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挚萍 冼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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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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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表现为公共利益代表主体、责任主体的多元化等。各类主体的复杂叠加给环境司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带来了不少挑战。本文以"常州毒地"环境修复案为研究对象,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代表公共利益时的关系定位,污染者与政府在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时的责任边界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费用风险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环境修复法律制度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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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修复 污染者负担原则 政府责任 土壤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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