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释义(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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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和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游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整改工作.每年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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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江苏省 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工作 行政责任追究制 释义 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例会 生产经营单位 整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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