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管辖权应由法院审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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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保华 李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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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交通大学 [2]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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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在赋予法院对劳动仲裁管辖的审定权。但在我国现有"裁审分离"、"先裁后审"的制度下,由法院来审定劳动仲裁的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并有可能造成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相互推诿。同时,这种做法是进一步强化了仲裁司法化倾向,这会使仲裁制度的功能弱化,制约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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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高法解释四 劳动仲裁 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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