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早在1982年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向排放“三废”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是国家为保护环境,促进环保事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它对于老污染源的治理,新污染源的控制,“三废”的综合利用,都起了巨大作用,促进了环保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实行征收超标排污费,广东省执行过两种办法:其一是单因子收费办法,即排污单位同一排污口超标准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质时,应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其二是多因子收费办法,即排污单位同一排污口超标准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质时,应分别计算,累加收费。十几年来,执行多因子收费办法的时间很短,主要是执行单因子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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